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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 优惠政策》的通知

创建时间:2023-03-18 15:33

关于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优惠政策

       为充分发挥张家口市新能源资源优势,抢抓新能源产业发展战略机遇,鼓励张家口辖区外新能源产业投资者在张家口市投资兴业及已落户张家口市的新能源企业投资建设新项目,结合现行相关优惠政策和张家口实际,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适用对象范围。支持在张家口注册法人主体的风光氢储等可再生能源高端装备企业,且以该法人主体获得相关国家、省、市等相关资质荣誉。重点支持兼具研发功能及总部注册在张家口的企业。

第二条  财政支持方式。本优惠政策所有涉及财政支持所需资金,省直管县全部由项目所属县财政承担;属于市管区的项目,由市级财政负担30%,项目及企业所在县区财政负担70%;采取后补助方式,各市管区先行兑付,之后报市直相关部门审核,按程序申请资金,由市财政落实拨付。

第三条  用房费用补贴。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到我市并租赁生产、办公用房,财政对租赁面积1500平方米以内部分给予6年租金补贴,其中前3年给予租金全额补贴,第4年至第6年按租金50%给予补贴。

第四条  吸引融资奖励。企业获得各类基金投入达到1000万元、投资期限满2年(含)以上的,财政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0.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人才培养奖励。支持企业建立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对授予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企业由财政给子5万元奖励,对授予市级首席工匠的给予1万元奖励。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设立高层次人才创新平台、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由财政补助30万元;对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由财政补助20万元。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每招收1名博士后入站工作,财政补助5万元。

第六条  服务平台奖励。支持企业建设服务平台,对认定为国家级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含技术服务平台),且在有效期内的,财政每年支持100万元建设运营费;对认定为省级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含技术服务平台),且在有效期内的,财政每年支持50万元建设运营费。

第七条  研发创新奖励。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基础学科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对注册地在张家口的法人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由财政补助500万元、50万元。

第八条  专精特新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示范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

第九条  首台套奖励。对生产基地在张家口,且销售或服务合同由本地法人主体签署的企业,当年获得国家工信部、省工信厅首台(套)首批次技术装备认定的,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研制及推广资金支持。

第十条  知识产权奖励。企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等国际条约专利申请由财政每件资助1万元,授权后每件资助5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由财政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对获得河北省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十一条  风光指标奖励。对新落户我市的风光氢储等高端装备制造企业,在满足一定固投、纳税和研发投入条件下给予资源奖励,且其引入的其他产业奖励全部归该企业。企业可按风光2:3的容量比例自行选择风光规模,风电奖励严格执行以下2个标准:一是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实际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实际固投1-5(含)亿元按1.5万千瓦/亿元,5-10(含)亿元按2.0万千瓦/亿元,10亿元以上按3.0万千瓦/亿元奖励风电资源。实际固投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以亿元为计算单位,不足亿元部分不纳入计算范围。实际固投中研发占比高于20%的,上述奖励比例可提高50%,研发占比数据由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二是项目投产五年内,按年实际纳税额给予台阶式奖励。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1000万元作为一个奖励单位,从达到1000万元的年度开始执行。1000-5000(含)万元部分按10千瓦/万元,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20千瓦/万元奖励风电资源。实际纳税额以税务部门数据为准,以千万元为计算单位,不足千万元部分不纳入计算范围。企业可选择按年度执行奖励,也可选择五年内奖励一次性执行。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但不重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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